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9-10 作者:东莞律师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向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无异议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材料归档、颁发证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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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生效要件主要有: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6、以及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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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初始登记即首次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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